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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民间借贷仅有收据凭据后果很严重

发布者:刘振忠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1477人看过

大额民间借贷仅有收据凭据后果很严重

        关键词:民事  民间借贷  借据  现金支付 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出借人仅依据5000万元现金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7日,出借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了确保债权人(出借人)与债务人(借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担保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一审法院当庭向出借人释明,应就涉案5000万元资金的来源及资金走向、付款凭据予以举证。

  证据:出借人仅提供《借款借据》。

      存疑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出借人提交的《保证合同》载明的签约时间为2011年10月27日,而担保人提交的《保证合同》签约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在出借人认可担保人提交的《保证合同》真实性,且对两份《保证合同》签订时间的差异未提出正当合理理由情形下,其依据此证据主张《保证合同》签订于《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之前,理由不成立。且从出借人提供的担保人《董事会决议》载明内容看,该公司董事会2011年10月28日会议讨论内容是为借款人在宁夏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担保。从公司董事会决议实施程序看,《保证合同》应当签订于董事会决议之后。由此,担保人提供的《保证合同》载明的签约时间更符合常理。案涉《借款借据》涉及款项数额巨大,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判断《借款借据》的证明力。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支付款项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释明出借人就款项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出借人以《借款借据》可以证明款项支付,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50元,由出借人承担。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巨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友情提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对于大额民间借贷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给予具体标准。几十万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能算不上大额借借贷,但是在西北地区算得上大额款项。因此,建议民间借贷出借人给付借款时使用银行转帐方式,正确填写借款人名称,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魏学军与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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