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陈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2008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2日生育长女尹X2,2013年3月25日生育次女尹X3。刚结婚时双方感情尚可,自2010年起并着被告的父母共同栽种三七,家庭经济有了较大改善后,被告就开始花天酒地,整天与其他女人在外厮混,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2013年生育次女尹X3后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经常施以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被迫前住昆明打工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4年10月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贵院以夫妻关系可以改善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多时间过去了,双方的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为此,原告再次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女尹X2由原告抚养,次女尹X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不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导致双方时有吵打,2014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历经半年多的时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执意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因原告独自在外打工,被告抚养孩子有其父帮助照管,故原告要求抚养长女尹X2,由被告抚养次女尹X3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陈XX与被告尹X1离婚。
二、长女尹X2由原告陈XX抚养,次女尹X3由被告尹X1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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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