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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之结婚程序

发布者:任勇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63人看过

在符合结婚条件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才能正式确立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那么,婚姻登记如何办理,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做一简要介绍。

一、结婚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民政厅(含自治区民政厅、直辖市民政局)或民政厅确定的其他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县民政局(含县级市民政局、区民政局)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省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政府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地的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

省民政厅或其确定的其他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驻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出国人员的结婚登记。

具体办理业务的机关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以陕西为例,主要有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西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未央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根据规定,这些婚姻登记处均为事业单位。

二、提出申请

即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里特别强调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场,不能由一方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还要按照规定提交材料。根据双方的身份不同,提交的材料也不相同。在提出申请阶段,关键是根据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1. 内地居民

需要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无法提供户口簿,可以提供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供集体户口薄内本人的户口卡或户口簿复印件;如未办理落户手续,可提供公安部门或户籍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无法提供身份证,可以提供临时身份证。

另外,如果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和户口簿上的不一致,需要先变更户口簿相关项目,使二者一致。同时,户口簿记载的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以当事人的书面声明为准。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如果居住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该国出具的相关证明应经与该国和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共同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如果所在国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与出国人员、华侨同样的办法处理。

三、审核材料和双方意愿

婚姻登记人员在双方提交相关材料后,开始进行查验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等程序性工作。经查验材料齐备,并且双方系自愿结婚后,颁发结婚证,双方自此确立夫妻关系,依法享有夫妻权利、履行夫妻义务。

小结

在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后,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更多地体现程序上的宣示意义,但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有关结婚程序的更多内容,可参见《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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