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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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谈“约炮”与法律风险

作者:赵君伟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27次举报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手机聊天软件的兴起,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更便捷也更直接,很多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或欲望,纷纷通过网络约会,那么这种行为会带来什么法律风险呢?赵律师深入分析如下:


一、可能涉嫌强奸罪

如果“约炮”是单身人士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可能不构成强奸罪或猥亵类犯罪,但是,例外情形太多,“约炮”风险很大!最好不要做!毕竟约炮在以下情形可能会涉嫌强奸罪:

(1)因女方反悔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主要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在约炮过程中女方的意愿就显得特别重要;虽然约炮一开始是你情我愿,但不排除女方在中途见面后明确反悔的情形,比如男方太丑或者女方有急事需要离开,此时如果男方再与女方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又有证据作为支撑的话,男方则涉嫌构成强奸罪。因此,请谨慎斟酌行事。

(2)因约炮对象不满14岁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虽然约到14岁以下的幼女有点不可思议,但现在的未成年人不管是身体发育程度还是认知水平都远远超出人的一般认识,或许很难判断出对方是不是已满14岁,因此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论理方面考虑,最好先核实身份、年龄,确认符合法律规定。


二、约炮与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法益为公共秩序。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聚众是指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当然,本罪的刑事责任主要由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来承担;对于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不以犯罪论处。其中,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多次参加者则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

总的来说,请克制欲望,坚决守好法律底线。


三、以约炮为名传播性病,涉嫌传播性病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一部人来讲,患上性病之后心灰意冷,出于报复心理与他人约炮,以求达到传播性病的目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却存在争议。

有一种观点支持构成传播性病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是,本法条仅限于追究明知患有性病依旧卖淫嫖娼的行为。因此,以约炮为名但实质上行卖淫嫖娼之事且故意传播性病的可适用该法条;但单纯约炮且不涉及金钱物质交易的传播性病行为却无法依据该法条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该法条要求犯罪行为针对不特定人群,且犯罪手段要求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具有相当性;以约炮为名传播性病的行为对象和手段是否符合该法条的规定依旧存在争议,因此是否能适用该法条依然难以定论。

同时,约炮还涉及到其他法律,比如以约炮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以约炮为名的卖淫嫖娼行为,以及约炮被发现后的名誉损害、侵权行为等等,这些情况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综上,赵律师告诫:约炮有风险,行事需谨慎!最好能克制欲望,坚决不约!如果要约的放心,可在咨询律师后,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





本文改编自江西南昌熊树祥律师关于约炮的文章,转载请注明。

赵君伟律师,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交通肇事、刑事辩护等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安易律师事务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