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公安局**分局:
***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地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就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2017年6月5日实施抢劫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并未得逞,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良好,希望能够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因此,辩护人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对其从轻、减轻量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公安局**分局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