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劳动者为了认定工伤而引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在XX温泉酒店工作的同时,还在XX公司长期从事全日制工作,且该公司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劳动者只是利用下班时间或者休息时间到颐尚温泉酒店工作,那么,劳动者与颐尚温泉酒店是否可以确认为劳动关系?
该案在仲裁超过审理期限后起诉至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XX温泉酒店的代理人认为双方仅为雇佣关系,理由包括:首先,劳动者与XX公司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利用空闲时间到颐尚温泉酒店工作。其次,劳动者在XX公司的收入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对在XX温泉酒店的收入不存在经济依赖性。我方则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是看双方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案中,劳动者接受颐尚温泉酒店的监督管理,且工作内容是酒店业务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根据工作时间来看,我们认为双方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审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XX温泉酒店不服上诉,在没有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双方劳动关系确认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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