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四川

杨帆律师

  • 服务地区:四川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056425666点击查看

蒋XX、蒋XX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帆|时间:2020年09月03日|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7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16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蒋XX因与上诉人中XX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及上诉人蒋XX因与上诉人中建鸿腾建设集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并合并作出(2019)川1322民初3353、3354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3353、3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 全站访问量

    31518

  • 昨日访问量

    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帆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