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
保险顾名思义是稳妥可靠,后演变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现代家庭中,保险作为一种兼具风险保障、债务隔离、投资理财、财富传承等功能的金融工具,已经成为重要的资产配置方式之一。
保险所适用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6年最高法颁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简称《八民纪要》)虽不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法院在释法说理会进行引用。
保险按性质来说,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由于保险涉及的财产权益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在离婚时,保险又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难点。
一、商业保险的概念、分割办法
(一)商业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商业保险由投保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在约定风险发生时(如疾病、意外、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日常中所说的保险主要是指狭义上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二)商业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简要归纳以下几种分割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主要分为两种形式,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A、财产险的分割方法:
财产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①、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
②、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③、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2、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①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用或退保后的费用。
②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这种保险发生事故时获得保险金,否则作为储蓄计息。对此可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处理。
B、人身保险的分割方法:
人身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等。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①属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中有配偶的一半。
②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2、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①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②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3、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①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②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投保,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二、社会保险的概念和分割方法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社保。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各项目的功能及分割办法
A、基本养老保险的功能、分割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功能: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
2、基本养老保险分割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离婚时,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另一方在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这里注意,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B、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功能及分割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功能: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功能: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失业保险功能: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生育保险功能: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有司法解释明确的分割方法外,社保“五险”中的其他“四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割方式,认为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第二种处理方式,“四险”在离婚案件中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畴,因此不能予以分割。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方式,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以不进行分割为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财产,理应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好处理好。当事人及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好,提出切实的分割方案,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委托人)财产权益。
邹高飞律师
2026年3月8日
邹高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