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昨晚,一位资深律师和我电话探讨了生育津贴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一番争论,我们共同认为,从法律理论上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生育津贴可以比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在我国,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目的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其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金系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设立,需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方能由职工在生育后,依据规定领取。
前述法律规定生育保险费由女职工所在单位依法自行交纳,且不得从职工所得工资中扣除,故从款项来源上讲,该款并非来自女职工工资所得。
从生育津贴的性质而言,其系国家对女职工提供的专门保障,目的系帮助女职工生育后恢复劳动能力,故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对该部分财产的性质,因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故应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项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款应为女职工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笔者进行案例检索,大多数案例都认可生育津贴属于女职工的个人财产,也有极少案例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有极少案例不将生育津贴作为离婚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处理的。当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检索的案例仅供参考。
邹高飞律师
2026年3月4日
附:
1、将生育津贴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女职工个人财产的案例
①(2019)沪011*民初66524号
②(2014)朝民初字第2*427号
③(2016)沪010*民初1504号
2、将生育津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
①(2023)沪011*民初3636号
3、不将生育津贴作为离婚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处理的
①(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39号
邹高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