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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591人看过

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东莞市xx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舒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公司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自有的资产转让给被告,包括原告所有的成套、完整无损的模具、一年之内所购材料,六个月内生产的成品,及双方认为可利用的生产线等生产资料及办公用品,转让资产价值为3997908元。原、被告同时在《库存明细表》、《样机清单》、《采购(治具、夹具)明细表》、《生产工具类》、《办公电脑明细表》、《远驰办公家具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模具汇总表》、《采购交接清单》盖章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并接收了上述文件中记载的物品。其中《库存明细表》上有手写字样,内容为“以上待退回物料原合同金额为836,609元,折合金额为501965.4元,这些物料与成品要求在2015年7月15日前退回,如逾期未退回,则视同被告接收”。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支付人民币1600000元,尚余2397908.4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资产转让款2397908.4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20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库存明细表》、《样机清单》、《采购(治具、夹具)明细表》、《生产工具类》、《办公电脑明细表》、《远驰办公家具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模具汇总表》、《采购交接清单》等为证。另外,原告在庭后确认被告的已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600000元和港币611200元。
      被告辩称:1.《库存明细表》中的签字说明部分不属于合同交易范围,2.被告已经支付了资产转让款2493799.12元,还欠663214.73元;3.原告还未完成客户交接工作;4.原告还未完成模具的交接工作;5.原告仍有供应商货款未付清,应当尽快付清。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付款凭据打印件、采购订单打印件、收款收据打印件为证。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原告转让款的金额是多少?原告是否未完成模具的交接工作?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东莞xx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xx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395943元;
      二.被告东莞xx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深圳xx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13959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确认其拖欠原告转让款,但否认承诺《库存明细表》手写部分的内容,即双方对拖欠的转让款金额存在争议。关于被告实际拖欠转让款的数额,原告本应就双方达成了待退回物料的相关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没有说明手写内容的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为何手写部分下方仅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而无被告盖章或公司代表的签名,原告未就该项约定的成立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被告实际应付的资产转让款为3495943元。除去被告已支付的人民币1600000元和港币611200元,被告仍拖欠被告1395943元。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交付模具的抗辩,原告提交的《资产转让交接明细表》和《模具汇总表》上有被告的盖章确认,可以证明被告收到了模具,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73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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