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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未依约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货款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462人看过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未依约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货款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县xx镇,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深圳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4年12月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具体为被告向原告采购油气分离器。到2014年11月结束,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其尚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85648元未支付。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协议书》,但被告只在2015年7月30日支付了10万,在2015年8月26日支付了银行承兑10万,其它均没有按照《付款协议书》约定支付。经原告催讨多次,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货款,目前被告尚拖欠货款68564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完全部货款人民币6856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85648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19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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