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县xx镇,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深圳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4年12月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具体为被告向原告采购油气分离器。到2014年11月结束,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其尚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85648元未支付。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协议书》,但被告只在2015年7月30日支付了10万,在2015年8月26日支付了银行承兑10万,其它均没有按照《付款协议书》约定支付。经原告催讨多次,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货款,目前被告尚拖欠货款68564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完全部货款人民币6856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85648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19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