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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310人看过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调解民事诉讼回避民事诉讼证据民事送达两审终审制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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