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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不利的后果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572人看过

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调解民事诉讼回避民事诉讼证据民事送达两审终审制无论是法院依据申请实施财产保全,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均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表现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保全且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被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或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等,这些情形都可能使被申请人蒙受损失。所以,为公平起见,《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一方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错误的,如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赔偿,人民法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承担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风险。但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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