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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未依约支付货款,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利息损失赔偿责任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977人看过

当事人一方未依约支付货款,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利息损失赔偿责任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路口xx号,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开关电源,被告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支付货款。2014年4月1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货款。截止至2014年12月8日,被告仍有人民币48970元货款尚未支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897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5月15日到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10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3672.75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采购单传真件、送货单原件以及询证函原件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北京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970元及利息(2014年5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产品,被告本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但是,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15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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