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覃某。
被告xx(韶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xx县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诉称:2015年间,被告依据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下达采购单方式先后多次采购磷酸二氢氨等货物,原告均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并由被告签收送货单。原告向被告交付上述货物后,及时向被告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予以签收。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原、被告多次就双方货物交易发生金额、欠款金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确认并签署对账单,根据最后一次对账情况,截止2016年1月,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5701.47元未支付。另外,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5701.47元及利息(按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901.47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2540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254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算、381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算、4970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采购单、对账单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
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被告于2016年5月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45701.47元,原告因此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的利息5161.92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5161.9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承诺于2016年5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共计1295元;
二、原告同意在上述款项支付后两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因本案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了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但由于被告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向原告支付了货款本金,原告据此变更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放弃利息请求,双方当事人关于本案买卖合同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74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