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女,1983年9月2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楼。
被告周某,男,1984年1月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xx楼。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年底经好友介绍认识,于2012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4日生育一子。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周小某由原告 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平均分割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xx楼房产。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孩子尚年幼,被告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予以否认,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解决,但原告提出离婚无法定理由,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应尽维系家庭稳定,法院根据 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感情关系的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43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