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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主张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1720人看过

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主张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男,1962年7月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xx镇xx街xx号。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xx生活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街道xx村xx号,经营者:杨某。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位于南山区xx生活超市的“水产专柜”承租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原告于每月10日前向被告支付当月租金,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21日为免租期,之后租金为每月2000元,水电费自理,设施自备。原告还向被告交纳保证金4000元,若因原告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另外,合同还约定,专柜每10天结收一次营业额,当天营业清单则一天一收。实际上,当天超市的营业清单原告需等待半个月才收到。11月5日,南山区城管检查组执行公务,责令整改时,原告经过查证告知被告本合同甲方名称与最后盖印章甲方名称明显有误,要求被告更正,但是被告却一直拖延不理,甚至说本合同已在生效执行中,更正与否都一样,被告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签订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2015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报告书》,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而被告于2015年4月19日通知原告办理涉案租赁房屋退场事宜,留下本专柜所用物品,但财务却阻止结账,原告无助退场。上述被告的所作所为,原告提供了租赁合同、照片、清单以及票据作为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0元,经济损失包括了装修设备损失、保证金损失、工人工资损失以及经营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诚信履行。
      对于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增设的设备设施,原告不同意取回,要求被告给予赔偿,而被告也不同意折价使用,更不同意赔偿。根据租赁合同中双方关于“租赁期间,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乙方所有”的约定,在法院解释说明以后,原告仍坚持不取回有关设备设施,因此其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装修设备损失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中是原告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被告短信回复同意,可视为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但由于系原告提起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保证金的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92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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