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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379人看过

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包某某,女,1979年08月0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xx街xx号。
      被告曾某某,男,1983年08月2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xx街x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年底因在一起工作而相识,不久便开始相恋并于2005年04月19日在龙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曾小某。
      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未能建立较好的感情,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双方结了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赌成性,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仍然屡劝不改。后来,被告由好赌演变成豪赌,输钱后经常向家人、亲朋借钱和套现信用卡来还赌债以及继续赌博。因此,被告于2011年5月前欠下银行人民币40000余元,又于2015年6月前欠下银行人民币120000元。原告多次给予被告机会,但被告从未听从原告、家人及亲朋的忠告,无法改变其好赌、豪赌恶习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再加上双方性格爱好和价值观、人生观等严重不合,令双方及家人无法忍受。双方婚姻确属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完全对婚姻生活失去了信心。为此,原告于2011年6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离婚,此时被告实则也同意离婚,但由于被告、双方家人及亲朋好友向原告多次劝阻为了孩子的成长不要离婚,后来原告看在长辈家人及小孩的份上,申请撤诉,暂且放弃离婚,同时,也便于在看看被告的表现。
      撤诉时被告向原告再三承诺,不再赌博,不再套用信用卡去赌博,且保证在一年后还清其银行的欠债,还承诺自此承担家里的生活开支且自2012年5月起把其收入交给原告保管,否则将同意离婚且放弃财产和小孩的抚养权等等。但是原告申请撤诉后,被告依然是不改赌博恶习,没还清其赌博套现的银行账单,反而欠下更多。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曾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的抚养费直至曾小某年满18周岁;3.婚后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待婚生子曾小某年满18周岁后,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曾小某名下,该房欠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4.婚后共同财产小轿车的所有权归原告;5.被告名下的债务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一致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曾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6月起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
      三、在不影响婚生子曾小某的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可随时探视婚生子;
      四、登记于原告包某某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xx花苑xx栋xx房产,双方确认共同无偿赠与婚生子曾小某,该房相关贷款由原告承担偿还义务;
      五、登记于原告名下的车牌号粤BfXXXX车辆归于原告,无需折价偿还。
      六、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法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本案是离婚纠纷,双方因工作相识相知,后来相恋组成一个家庭,现因双方价值观、人生观等不同,再加上被告曾某某好赌、豪赌,屡教不改,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故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双方确认楼房为共同购买,并无偿赠与婚生子曾小某;以及特殊动产小轿车归原告所有,且原告无需折价偿还;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该调解协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46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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