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隐瞒怀孕入职,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
公司观点
某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理由包括:一、产前检查记录显示,2019年1月15日员工已经怀孕11周,所以员工在2018年12月1日入职时已经知道其怀孕的事实,但员工没有告知公司;二、公司是餐饮企业,员工有主动向公司提供健康证明的义务;三、员工处于试用期内,公司通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员工才告诉公司其怀孕的事实,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公司认为,员工通过隐瞒怀孕入职公司,侵害公司利益,是欺诈签订合同的行为。
法院裁判
关于公司主张员工恶意隐瞒已怀孕的问题,员工于入职前已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该健康证明足以证明其符合公司对员工的健康要求,且怀孕与否并不是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故对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的意思是,在这个案件中,员工怀孕不影响其履行劳动合同。所以,不能以员工隐瞒怀孕为由,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那么,应该怎么办?欢迎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