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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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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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送达程序

发布者:梁晓达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电信通讯 |1235人看过

在(2019)最高法知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我国实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基于法人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卓翔公司登记地寄送诉讼材料及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冯献军的主观怀疑并不构成拒收司法专递的理由。电话通知并不是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必经程序,原审法院在司法专递邮单上填写了冯献军的联系方式,邮递员电话通知了冯献军有司法专递,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电话通知冯献军不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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