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是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和二审被上诉人
我是李某的代理律师。
厉某是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和二审上诉人。
案件背景:
厉某与李某原来是恋人关系,分手后厉某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借款42万元。李某答辩称其中的40万元属于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屋(已出售)的分割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厉某按出资比例分割售房款差额给李某。后因法院要求,拆分为两个案件。本案为关于42万元的民间借贷案。
争议焦点:
涉案的4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我方观点,即涉案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厉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概况:
第一、厉某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本案借款关系真实,明确。被上诉人基于需要向供应商付款而向上诉人借款,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被上诉人也同意按期归还。被上诉人主张案涉款项是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得的部分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关系期间的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与本案无关。请求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第二、我方答辩意见
1、李某与厉某是恋人关系,达到了谈婚论嫁程度,包括见父母、买三金、钻戒、买婚房。
2、李某与厉某共同出资购买婚房。李某支付了首付款、银行还贷等绝大部分的款项。分手后,厉某卖掉涉案房屋,支付了40万元给李某作为售房的分割款,李某未同意。
3、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真相情况是厉某没有告诉其父母涉案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也没有告诉售房款分割的事实,后来恳请李某将涉案40万元支付给她,待她应付父母后再返还给李某。被李某拒绝后,厉某以借贷为由起诉李某。
第三、二审法院认定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厉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之间讼争款项4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经查,厉某与李某原系恋人关系。2019年7月15日,厉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40万元至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对此事实,双方不持异议。另查,根据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恋爱期间,李某一次性给了厉某20万元。双方亦不持异议。但厉某称是李某赠送给她的。李某辩称,是为了买房而给的。2016年10月4日,厉某与姚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姚某将其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蒸湘区蒸水大道48号香江水岸新城***室出售给厉某。同年12月15日,该套房屋登记在厉某名下。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曾是恋人关系,厉某虽转款40万元给李某属实,但厉某无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了借款合意。故上诉人上诉称该款项属借款事实的依据不足,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