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情况:
被告单某向原告童某购买陶瓷包装设备,使用空头支票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一再借故拖欠。于是,原告委托梁晓达律师代理起诉。
案件难点:
1、原、被告主体问题,由于原、被告均经营有公司,且部分单据既有个人签字也有公司盖章,因此谁告谁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2、案由选择问题,以票据纠纷起诉还是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案件结果:
考虑到被告使用空头支票向原告个人付款,最终决定以个人名义起诉。同时,由于部分支票存在瑕疵,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拖欠货款,故决定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最后,因为调查发现被告存在工人工资、欠他人货款的情况,所以在起诉时一并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屋。
被告在一审中果然提出主体适格异议但被法院驳回。最终,一审法院判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但被驳回。
律师建议:
1、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
2、如发现支票无法承兑,及时提出异议,要求卖方使用其它方式付款。
3、如是个人买家,建议对其资金、信誉以及是否涉诉进行必要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