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1日,黄某(陈某妻子)与陈某冰、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并约定黄某自愿向陈某冰认购位于广州市某51号物业,黄某须在《认购书》签订当天向陈某冰、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定金100000元,并应在2013年12月25日前向陈某冰、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首期价款10000元,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认购书》落款处确认黄某的二期价款于银行涂消抵押回执后二日内付清。《认购书》签订当天,黄某向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00000元,黄某并于2013年12月25日向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款项10000元。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档案馆查询涉案房产抵押情况并发现:位于广州市某商铺目前仍被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行,抵押登记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故,根据《认购书》约定,黄某有权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解除《认购书》并返还定金。
2014年9月13日,办案人员与委托人黄某、陈某、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进行调解。经我所律师与黄某调解、据理力争后,最终,黄黄某科向我方委托人出具《承诺书》的同时,向我方委托人出具《还款协议》承诺:9月22日前返还定金9万元。
律师点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商铺转让合同类纠纷亦日益增加。当出现商铺转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方能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