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14年03月20日06时05分许,丘*强驾驶粤Y8*77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里宫路从官窑方向往里水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里官路大朗市场路口时,与沿人行横道从其行驶方向的左侧往右侧横过公路的行人邹*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丘*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邹*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邹*于2014年6月20日到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结果鉴定为颅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达十级伤残,腰部活动度丧失16%,达十级伤残。邹*到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复诊,遵医嘱需要全休两个月。
2014年4月,邹*儿子邹*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并要求我所律师到永诚保险公司为其父亲申请垫付医药费。
当事人想要争取的效果:1、要求*保险公司为其父亲诉前垫付医药费1万元;2、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司机赔偿损失。
最后效果: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5月初已向邹*诉前垫付医药费1万元;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邹*134500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一万元医药费以及司机之前垫付的一万元医药费),丘*强自愿承担1000元诉讼费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予邹*,邹*已确认收到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