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书山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和解可借鉴缓刑的考察制度

发布者:郭书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226人看过

  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之一是加害人真心悔悟,适用刑事和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但是,有些加害人并非真心悔悟,只是为了骗取撤案、不捕、不诉、轻判等,达到目的后,便拒绝按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有的甚至继续危害社会等等。由于没有后续的考察程序,加害人继续危害社会,很难追踪发现,即便发现,也不能撤销和解协议,追究其原先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缓刑和刑事和解适用的对象都是轻微的刑事案件,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借鉴缓刑的考察模式,建立刑事和解考察制度,加强对加害人的考察和监管。

  (一)考察期限。为了考察加害人是否真心悔悟、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根据具体案件的撤案(包括不诉撤案)、不捕、轻判等情况确定一定的刑事和解考察期限。但是,刑事和解的很多案件没有实判刑期,不同案件的撤案、不捕、轻判情况也不相同,这为刑事和解考察期限的确定带来了困难。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加害人所涉嫌的罪名,并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确定加害人可能被判的刑期,并以此来确定刑事和解的考察期限。具体做法是:1.可能判处管制的撤案、轻判的刑事和解考察期为可能判处的刑期以上二年以下;2.可能判处拘役的刑事和解考察期限为可能判处的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3.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刑事和解考察期限为可能判处的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以上考察期可以从达成和解协议之日起计算。

  (二)考察内容。为了促使加害人改过自新,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有必要设定相应考察的内容,并督促加害人严格遵守。关于刑事和解考察内容的设置,可部分借鉴缓刑考查内容,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履行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

  (三)负责考察的单位。对刑事和解加害人的考察,应当由基层司法所负责,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四)考察结果。刑事和解考察期限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刑事和解的监督管理规定等,公检法机关的撤案、不捕、不诉决定及轻判等有效,否则可撤销刑事和解协议及撤案决定、撤销不捕、不诉决定等。

  (王文明:作者单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