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要生
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是法院生效裁判执行难的重要表现之一,其中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客观方面:主要是多数罪犯既没有赔偿能力也没有缴纳罚金、履行没收财产刑的能力,罪犯应缴纳的罚金和履行没收财产刑无从兑现。更主要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案件执行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缺乏执行联动机制。
主观方面:绝大部分具备履行能力的罪犯均认为自己已被判刑,投入了劳动改造,是否赔偿受害人或其亲属因其犯罪受到的损失或者缴纳罚金和履行没收财产刑与否对自己的减刑、假释没有任何影响,再去履行已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不愿赔偿损失、缴纳罚金或履行没收财产刑,其亲属亦不愿履行。造成不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案件难以执行,法律权威受到影响。
由此建立了减刑、假释与执行联动机制,主要是与刑罚执行机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刑罚执行机关包括监狱和公安机关看守所。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的罪犯由监狱负责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看守所负责执行。
据统计,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主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缴纳罚金和履行没收财产刑的情况大量存在。衡阳市两级法院近3年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案件1560件,其中有1090件需要法院去执行,约占70%。
也就是说有70%的财产刑案件,罪犯未自觉履行。由于法制意识的缺乏和没有履行能力,许多罪犯即使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也是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或者根本不打算履行。更有甚者,不仅自己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且还引诱、教唆他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暴力抗法,对抗执行。
由此建立了减刑、假释与执行联动机制,将刑事案件财产刑履行情况作为对罪犯是否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为破解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提供了制度保障。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3年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9304件,其中有财产刑判决的案件7227件,减刑、假释前,这7227件案件财产刑都未得到执行。减刑、假释时,有6142名罪犯履行了财产刑,占有财产刑判决案件的85%。
在这6142名履行了财产刑的罪犯中,有5527名罪犯自己缴纳或通过亲属朋友代为交纳罚金和没收财产款,有615名罪犯自己支付或通过亲属朋友代为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涉及金额640万元。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呈报的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的减刑、假释罪犯,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应到罪犯原居住地、原工作单位地等调查了解情况,向人民法院出具罪犯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的证明,该证明并经人民法院开庭听证,在被呈报的减刑、假释罪犯,其他罪犯和出庭听证的检察机关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采信该证明的效力。
在其他减刑条件符合的情形下,对该罪犯才能裁定减刑。罪犯未履行财产刑,原则上不得假释。服刑期间与外界无通信联系、无外来邮件、无亲属朋友会见的“三无”罪犯,一般来说也无财产刑履行能力。
刑罚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呈报“三无”罪犯的减刑、假释,亦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该罪犯为“三无”人员的证明,“三无”证明并经人民法院开庭听证,在被呈报的减刑、假释罪犯,其他罪犯和出庭听证的检察机关无异议的情况下,亦才能采信该证明的效力。
在其他减刑条件符合的情形下,对该罪犯才能裁定减刑。“三无”罪犯原则上亦不得假释。对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可视为其未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和确有悔改表现”,坚决不予裁定减刑、假释。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3年来审理有财产刑判决的减刑、假释案件7227件,减刑、假释时,有1085名罪犯未履行财产刑,约占15%。这1085名未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其中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的罪犯434名,占未履行财产刑罪犯的40%,“三无”罪犯379名,约占未履行财产刑罪犯的35%,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272名,约占未履行财产刑罪犯的25%。
对已全额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在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符合的情形下,坚决裁定减刑、假释,并不得降低减刑幅度。对未完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呈报其减刑、假释时,责令其必须履行。
对被判决财产刑1万元以下的罪犯,在呈报其减余刑或假释时必须全部交清;对被判决财产刑1万元以上的罪犯,在呈报其减余刑或假释时也要求全部交清。
对被判决财产刑2000元以下的罪犯,在呈报其减刑或假释时必须一次性交清;对被判决财产刑2000元以上的罪犯,在呈报其中途减刑时可以分批缴纳,但一次不得少于2000元。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财产刑的罪犯,在呈报其减刑或假释时必须一次性交清;对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元以上的罪犯,呈报其减刑时一次缴纳不能少于2000元。
对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罪犯,在呈报其减刑、假释时参照上述意见执行。否则,不予裁定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