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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按诈骗罪处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发布者:郭书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539人看过

    2010年08月09日 21:02中广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陈光多介绍说,近几年来,个别民事案件当事人为了转移自有财产或者多分共有财产,逃避共同债务,或者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人民法院裁定,以达到非法目的。

    据介绍,从目前浙江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其行为所侵犯的直接经济利益呈现数额巨大的特征,动辄几百上千万元,最高的达到6000余万元。但由于过去刑法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专门条文,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分子,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意见》以虚假诉讼的目的和手段入手,明确了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共十个罪名。其中为了突出对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打击,意见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最高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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