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规定,全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从宽处罚。(2月10日《北京青年报》)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8种罪行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可以视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但是,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即刑责年龄的“上限”,我国的法律却是个空白。
根据生物学规律可知,人的辨认、控制能力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强,但当达到一定年龄后,则会随年龄的增长而衰退。正因为老年人身心发展所呈现出的这些特点,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一些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从历史上看,西周时有“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之说,还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也有“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之类的规定,以后的宋元明清诸朝法律以及近代的《大清新刑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民国初期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也规定“满八十岁人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中,也都有一些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再者,相当高龄的老年人犯罪后,受其年龄及其生理因素所限,即使不适用刑罚,犯罪的老年人也往往不会继续再犯罪,刑罚适用特殊预防目的也达到;另外,让身体健康状况极差的老年人,去接受其健康状况难以承受的司法审判,其实质是对人权的践踏,对生命的蔑视,反而会使社会公众因认为刑法不人道而产生反感、抵触甚至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另外,犯罪老年人在判决后,在其关押期间需要国家无偿供养与照顾,反而会加重社会负担。因此,设立老年人刑事责任上限,不仅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为了使我国的刑法中刑责年龄规定更加完整和科学,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规定还必须上升到立法层面。目前我国面临着迈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犯罪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根据老年人与一般的成年人之间存在诸如生理、心理等方面的许多区别,对于老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但使得刑法的规范结构更加完善,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