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书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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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保安打伤了人

发布者:郭书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349人看过

    在刑法中,故意伤害造成的后果达到轻伤以上,随时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使让那些行凶者害怕,但是,它依然回来,无非在极度地恐惧中寂寞难耐的时候,会狂呼:就让惩罚来的更猛烈些吧!

    在大雪飘飘的时候,站在阳台,看着城市的街头洁白的雪花已经完全包裹了停在家属区的汽车,几个小孩在玩雪仗,屋外是寒冷的,在暖暖的屋内不停的敲打键盘的时候,脑中不时地闪烁着周五会见的被关押在第一看守所的某歌舞厅保安---朋友的老表。

    事情发生在郑州金水区某歌舞厅。因为客人酒后砸坏了包间的墙壁引发纠纷。双方发生殴斗,造成重伤一个,轻伤一个。这种发生在歌舞厅的事件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有刑事案件,有民事赔偿,有单位行为,有个人的法律责任。仅因为刑事案件被起诉的有七名。

    在会见中,当事人提出一个问题,单位为什么一直不赔偿被害人,毕竟,这种事件是为了歌舞厅的利益。单位如果不拿钱,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能判的比较重。据家属讲,单位一直没有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而单位总经理要求七名家属协商出钱。

    问题是,保安老乡们在面临殴斗时,何以出手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问题是,我亲爱的老板大哥,在这些浴血奋战的老乡为了咱的利益被关进去以后,单位都干了些什么?或者发生殴斗,单位主要领导在干什么?

    始终困惑,为了单位利益,是否必须奋不顾身到自己被关进监狱的程度。谨以此文警示刚刚走进工作岗位的年轻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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