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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潜逃中的宣告死亡探讨

发布者:郭书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297人看过

丈夫过失致人死亡并潜逃 妻子能否申请宣告其死亡

http://www.dahe.cn 今日安报 14 法律咨询 2007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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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读者王志利问:
   2002年,我丈夫因和别人发生口角,失手将人打死后畏罪潜逃,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现在,我想到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请问,这样做法律是否允许?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可依法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
   滑县人民法院法官冯军强:
   答:你可依法申请宣告你丈夫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须下落不明;(二)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已满法定期间。除此之外,法律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你丈夫下落不明已经5年,完全符合宣告死亡的实质要件。另外,宣告你丈夫死亡并不妨碍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南省政法学院刑法系教授郭书山:
   答: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的理由是:任何公民只要符合条件即可被申请宣告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王某的丈夫自2002年起至今已经下落不明5年多,完全符合宣告死亡的实体条件。因此,王某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并且提供证明其丈夫下落不明的相关材料,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王某丈夫死亡并不妨碍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理死亡,并不包括推定的死亡即宣告死亡。因为,民法上的宣告死亡并非确然地证明自然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仅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的事实而认定其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非公民死亡的确切事实。
   另外,和自然死亡相比,宣告死亡是为了善意地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关系等利益而在法律上拟制的一种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的私权保护制度。所以,它只能是属于私法范畴的制度,仅在民法领域中具有意义,而不能将其作任意扩大的解释或者推定。效力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在私法领域,而不应及于《刑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不能取代被宣告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公法关系。就本案而言,宣告王某的丈夫死亡,并不能阻挠公安机关对王某的丈夫继续追捕。王某的丈夫归案后,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民法院亦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法:
   答:宣告死亡是我国推定失踪公民死亡的一项法律制度。任何公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王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公民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在法律上和自然死亡一样,要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于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的制度,客观上不一定是真的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对他宣告死亡的判决。死亡宣告撤销后,被宣告人的权利义务随之恢复,如依照《继承法》取得他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就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婚姻关系并不当然自动恢复,如果其配偶还没有再婚,那么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会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他们的夫妻关系是不能自动恢复的。
   宣告死亡并不等于公民已经确实死亡,仅是由法院根据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的事实,从而推定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产生的是与生理死亡近似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拟制的死亡,仅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涉及刑事法律责任问题。也就是说,一旦王某的丈夫出现,即使宣告死亡的判决不被撤销,司法机关也会继续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王某丈夫的刑事责任。
   此案宣告死亡不能顾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允: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都有可能使公民的合法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宣告死亡制度是一种终结主体资格的制度,但是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又该怎样维护其合法权利呢?为了达到制度上的均衡,法律同时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撤销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在这里,如果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仅指配偶)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宣告死亡的裁定,将会出现其婚姻关系消失,妻子再婚;继承开始,财产形成多个权利人等。如果一旦发现错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依照死亡宣告的撤销制度作出相应的补救。但是,刑事责任在死亡宣告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死亡的人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真的死亡了,不会产生刑事上的任何问题。但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没有真的死亡,法律在这时只规定了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相对刑事责任来说是一片空白地带,如果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在法律上其就是“死亡”的,法律又如何能够追究一个“死人”的刑事责任呢?况且仅是其配偶基于自身利益提出了相应的宣告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未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如果其他亲属比如父母、子女从心理或感情上无法接受提出异议,这时法律又未对异议处理作出规定。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下,法律应尽可能多地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具体到本案当中,以不宣告死亡为宜。
   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下落不明指的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如果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要求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逃避法律追究的,该情形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下落不明。
   首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追究,其主观上具有抗拒法律的故意,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论是从民事关系还是刑事责任方面,都不应得到支持。否则,就等于在规避法律。民事法律保护善良、合理、公平的行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与法律的价值相悖。
   其次,宣告死亡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因为被宣告人下落不明。为了不使被宣告人实际上的生死不确定影响既有的民法秩序的流畅和稳定,法律对下落不明的公民拟制出法律死亡,即宣告死亡。身在国外无法正常联系的公民,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的,即使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满五年,也不能确定其属于《民法》上的下落不明,因为犯罪嫌疑人 “下落不明”,多出于不愿或者不敢与家人取得联系,而非无法与家人取得正常联系,几乎不存在犯罪嫌疑人碍于客观原因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的情形。当然,不排除犯罪嫌疑人确实死亡的情形。因此,也不应宣告犯罪嫌疑人死亡。实践中,畏罪潜逃的人很多,如果允许《民法》上宣告其死亡,则会衍生出一系列问题,比如,后被抓获归案的问题,直接和间接地鼓励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拒不归案,继续危害社会的问题。
   最后,下落不明,包括无法取得正常联系,不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来判断,不应当属于利害关系人单方面认定的情形。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须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证明,并非只要利害关系人在未提交证明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民法院就应当考虑宣告。主张可以宣告死亡的人忽视了此极其重要的法定要件,其法律思维是不甚周严的。
   法律链接: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宣告死亡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网络版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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