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挪用案件日前传来新的消息,检察院在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理由无非是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事实。然而这种做法在我国刑事基本法律中却没有明文规定相关的依据。检察院的这种程序性操作依据可以从检察院的诉讼规则中找到条文。于是在系统内部的规定和法律矛盾的情况下,就面临着刑事案件刑事辩护的更加苍白和无力,而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庭审后的指控,也没有法律依据。这种相互配合的做法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制的严肃性。
结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庭审后,检察院可以撤诉。检察院要么不起诉,起诉后,就应当由法院判。《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是国家法律,不得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相违背,否则,抵触、违背之处无效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仅以此文怀念2007年初为杨某挪用公款、特定款物案件的成功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