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警察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检查居民身份证,“一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的时候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况。”
然而,目前在火车站入站口,竟然发生要求所有旅客统一出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写出姓名的做法。从近段时间的经历看,开封、安阳火车站正在经常性地采取这种做法,从相关媒体看,全国还有不少的铁路警察正在违法实施这种所谓的惯例。结合《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承认中国的警察有抓逃犯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也有检查公民身份证的权力。但是上述权力是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的临时行使,而铁路警方现在的做法却是长期的、制度性的检查,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侵犯了公民权利,违反了《身份证法》甚至是《宪法》。
当一件件政府违法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候,老百姓常常抱着一种善意的心态看待曾经的错误,默认已经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作为司法或者执法的部门再践行着可能是法盲的政府的行为时,我们说,法制只能是一种空想,因为对他的期盼太渺茫,基于无法忍受的现实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