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公司一位经理到郊县办事。路上我开车,目的是加强自身的驾驶技术。在闲聊中,他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刑事案件必须两个律师会见。
其实,作刑事业务长了,倒也习惯了接到案件就赶紧联系律师助手,约定会见期限。尤其是外地,还要一再声明,家属安排双人房间等。今天提出这问题,倒还真值得说说呢?
在法律中,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只有一人,那么,辩护律师又找的助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经过家属的认可吗?其权力的源在哪呢?何况,在整个会见中起什么作用呢?一般我的体会是帮助纪录,有时候由于不了解案情,也就不用纪录。始终在旁边看着,吸个烟。完了,一块出来,吃饭,睡觉,聊天,做伴。
至于有人提出可以防止串供等,现实中,其措施的效果又多大,值得推敲。
至于我的感觉,跑长途找个伴倒真是非常有用。尤其是水平较高的律师,可以相互交流讨论案情,当然,还可以加强安全,防止被坏人袭击。
经理提出香港电视中好像会见时只有一名律师。对于这种问题,由于没有证据,我以事实不清没有正面回答。
其实,刑事会见为何必须两个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