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了一个案件。内容是关于一名罪犯告某杂志社和作者的关于侵权的问题。因为该罪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在职期间招聘治安员敲诈他人为单位搞创收而被定罪获刑。于是,围绕该案,作者撰写了一篇纪实类文章并在杂志社发表。罪犯以任意诽谤为由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
其实,如何理解文学虚拟的法律空间一直是个争议的问题。而纪实类文学又必须尊重事实又必须进行文学的包装。因此,被诉诸侵权的事情越来越多。究竟该如何把握这个标准迄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某学者这样认为:
学者:文学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不好确定
问:文学创作纪实与虚构的界限在哪?
答:任何作家创作都是有现实生活的依据的,必须要依靠原型,可能是这个人的几句话、那个人的几个细节动作。如果完全脱离原型,凭空想象,作家很难创作。有些文学作品的虚构,比如鲁迅先生笔下的许多形象都是虚构的,就不会牵扯到法律上所说的侮辱、诽谤,因为那些形象是博取众家特点。取这个人的眉毛、另一个人的鼻子、第三个人的嘴。有些可能基本就是根据某个人写的,对一些无从考证的情节做合理的想象。其实,纪实和虚构对于小说来说不是能分得很清楚的。
问:什么样的虚构有可能被指为侵犯名誉权?
答:按照明确了人物及其之间关系的原型创作的作品最有这种可能。说它是纪实却又有虚构;说是小说却又有真实的人物原型,既不完全是小说,也不完全是纪实作品。如果作者表明书中的人物是现实中的哪个人,就有可能引来当事人的指摘。
问:“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人们对一个作品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界定什么是虚构、什么是侵权?
答: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虚构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一直以来被人们争论。人们对文学作品理解的不同,造成对作品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理解也不同。文学作品尤其要看实际的社会效果,如果大多数看了同一本文学著作的人有共同的看法——觉得确实有侮辱、诽谤、贬损一个人的言辞,那么就应该认定侵权。但是,名誉侵权本身就不是非常好界定的,它本身带着当事者的感情色彩。法律在这方面应该规定得更具体、更科学一点。
问:法律给文学创作的空间应该多大?
答:我曾经看到过一些法律对文学创作的判决,有一些我觉得太偏向于原告,我认为一些作家是没有错的。如果法律对创作过严,作家就不敢张开想象的翅膀创作了,要想创作,就得想办法改,引用也要引用得让人看不出写的是谁。没有想象和虚构,就不是创作文学作品,而变成了新闻写作。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
郭书山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