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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招远市罗金选矿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朝森|时间:2020年09月07日|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系张XX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招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罗金选矿XX,住所地招远市玲珑镇欧家夼村东。
法定代表人:兰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张XX、招远市罗金选矿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请求:1、招远市罗金选矿XX与原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2013年4月起支付双倍工资;2、招远市罗金选矿XX给予张XX进行职业健康查体;3、招远市罗金选矿XX赔偿张XX自2008年10月21日至今的治疗费用28660.18元;4、招远市罗金选矿XX给张XX出具职业史、职业健康查体表等证明,张XX进行××诊断;5、招远市罗金选矿XX支付张XX2008年10月21日至今的工资及赔偿金50000元。事实与理由:本案事实清楚,我的每项诉求都有相应法律条文支持。
招远市罗金选矿XX辩称,一审判决对于驳回张XX诉讼请求的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中相对应的部分。
招远市罗金选矿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改判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X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招远市罗金选矿XX与***于2009年1月4日达成一次性了结协议,并支付给张XX8000元,该协议是一次性了结协议,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招远市罗金选矿XX没有单方解除或者终止与张XX的劳动合同,且双方于2009年1月14日就医疗费、误工费、一次性补助达成协议,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招远市罗金选矿XX没有为张XX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
张XX辩称,招远市罗金选矿XX的上诉请求是不合法的,一审法院的认定都是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招远市罗金选矿XX与张XX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2013年4月起支付双倍工资;2、招远市罗金选矿XX给予张XX进行职业健康查体;3、招远市罗金选矿XX赔偿张XX自2008年10月21日至今的治疗费用28660.18元。4、招远市罗金选矿XX给张XX出具职业史、职业健康查体表等证明,张XX进行××诊断;5、招远市罗金选矿XX支付张XX2008年10月21日至今的工资及赔偿金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招远市罗金选矿XX成立于2002年8月,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黄原酸盐(黄药)。2003年张XX到招远市罗金选矿XX处从事操作工工作,接触二硫化碳、氢氧化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同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张XX、招远市罗金选矿XX每年都签订一次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21日张XX到招远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血栓形成,住院14天。后张XX再未回招远市罗金选矿XX工作,也再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4日招远市罗金选矿XX付给张XX2007年、2008年度医疗费、误工费及一次性补助8000元。2009年至2014年张XX先后在招远市中医医院、招远市玲珑中心卫生院治疗,花医疗费22153.29元。2015年6月张XX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1、招远市罗金选矿XX与张XX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2013年4月起支付双倍工资。2、招远市罗金选矿XX给予张XX进行职业健康查体。3、招远市罗金选矿XX赔偿张XX自2008年10月21日至今的治疗费用28660.18元。4、招远市罗金选矿XX给张XX出具职业史、××诊断。5、招远市罗金选矿XX支付张XX2008年10月21日至今的工资及赔偿金50000元。同年7月17日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招劳人仲案字[2015]第0361号决定书,以张XX对其主张未能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由,对张XX的申请不予受理。张XX不服裁决,于2015年7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张XX放弃要求与招远市罗金选矿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张XX在招远市罗金选矿XX工作时系××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因此,虽然2008年年底,双方所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招远市罗金选矿XX未为张XX进行离岗前××查体,故劳动合同依法不能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延续。招远市罗金选矿XX辩称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防治法相关规定,招远市罗金选矿XX有义务为张XX建立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资料的健康监护档案。张XX有权索要健康护理档案复印件,现张XX要求招远市罗金选矿XX出具××史、××查体表,进行职业健康查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张XX要求招远市罗金选矿XX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支付其2008年10月21日至今的工资及赔偿金、医疗费用,因张XX所患××是否属于工伤,尚未经有关部门确认。故对张XX的此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张XX可根据工伤认定情况另行主张权利。张XX要求招远市罗金选矿XX自2003年4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且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一、招远市罗金选矿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张XX出具职业史证明、××查体表;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XX、招远市罗金选矿XX各负担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在一审中明确放弃要求上诉人招远市罗金选矿XX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诉又将其当作上诉请求提出,该请求超出原审范围,本院不予审查。职业健康查体是法律对预防、××危害而作出的规定,监督该规定的执行是相应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范畴,上诉人张XX将其作为民事诉讼请求提出,显属对法律的错误认识,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上诉人张XX要求上诉人招远市罗金选矿XX支付2003年4月起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张XX要求支付的工资及工资赔偿金、医疗费等请求,原审认为其是否属于工伤未经认定,可另行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招远市罗金选矿XX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没有为上诉人张XX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出具××史证明、××查体表的判决,该理由不成立且与请求没有必然联系。
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张XX和招远市罗金选矿XX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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