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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质押车惹麻烦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律师:所有权人同意 转质行为才有效

发布者:司佐洋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6691人看过


2017年4月,杨某花10万元从魏某处买了一辆轿车,没想到一个月后,轿车竟然被人“偷”走了。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这辆车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开走的,杨某无法获得该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于是,杨某将魏某诉至玉溪市易门县法院,请求判令魏某退还购车款。

【案由】买来一个月 “被盗”了

2016年11月26日,苏某将自己一辆本田思威小型普通轿车作抵押,向某贷款网站借款9万元。2017年1月11日,苏某又将该车质押给许某,向其借款7万元。随后,许某将车辆转让给曲靖某二手车公司,二手车公司又将车转让给该案被告魏某。

2017年4月20日,魏某和原告杨某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魏某将其享有质押权、所有人为苏某的本田思威车的质押权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杨某,双方还签订《售车协议》,魏某以售车方的身份将车辆出售给杨某。杨某于当日向魏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魏某将车辆、行驶证、车钥匙交给杨某。

2017年5月20日17时许,杨某发现车辆被人开走,遂报了案。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该车车主苏某已将车抵押给他人,车辆是抵押权人开走的。杨某认为,魏某未经质押权人即涉案车辆车主同意,将其享有质押权车辆出售的行为无效,现在车辆被开走,其实际已无法获得涉案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故魏某应退还购车款项。

  魏某辩称,卖给杨某的车是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将车辆卖给杨某实际上是债权转让行为。合同是真实存在的,能够反映出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达成了协议,遇到目前状况,其会积极配合杨某追偿。

【审理】买卖无效 被告退还购车款

  易门县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告既不是涉案车辆的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也未经得原车主同意,就擅自将车转让给原告,故该案原被告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售车协议》系无效协议,被告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

  《合司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应折价赔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判决魏某返还杨某购车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负担。

  【释法】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转质必须经所有权人同意

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司佐洋律师表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在占有质物之后,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质物再次质押给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新的质权的行为。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成为转质权人,以质物设定新的质权的原质权人,称为转质人。转质既可以适用于动产质押,也可以适用于权利质押。转质行为是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利责任互动关系。根据转质是否经过出质人同意,在法律上可将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或他人的债务,以其占有的质押标的物为第三人再设定质权的行为。质权人在转质时取得了出质人的同意,意味着出质人已将质物质押的处分权力赋予了原质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第1款的规定就是对承诺转质的处理方法,即“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责任转质,是指债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或者他人的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将质押财产为第三人设立的质权。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对责任转质的处理方法,即“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欲转质或处分质押物,必须经出质人同意。

本案的关键,即转质行为未经车主同意,魏某并非质权人,且其转让车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魏某在经过几次转让行为虽然暂时占有了涉案车辆,但这些转让均未经过车主或车主授权的委托人同意,故魏某本身对涉案车辆不享有处分的权利,其将涉案车辆转质或出卖给杨某的行为属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例如,A将某物租赁给B使用,B却将该物非法转让给C,则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显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51的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本案中,因魏某事后未得到车主追认因此魏某与杨某之间签订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应折价赔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购车款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同样不知情的魏某,其权利可另行主张

司佐洋律师建议,质押或抵押车存在产权争议,所以在购买时务必谨慎小心。首先要核实汽车的行驶证,发票和持车人是否身份一致。如果签订转质合同,应当要求车主亲自到场签字确认该转质行为。另外还需要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是个人还是公司抵押权人是谁抵押的时间是否查封查封的大概时间,年审时间,是否有违章未处理等等。若车辆存在抵押或查封情况,建议您尽量避免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最后,购买车辆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遇到该案类似情况,建议消费者立即与卖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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