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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出游如何避免旅游纠纷? 出现纠纷如何维权?

发布者:司佐洋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3日|分类:旅游 |303人看过

国庆出游如何避免旅游纠纷?

出现纠纷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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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气好晴朗,处处好风光好风光”,期待已经的黄金周终于来了,暂时放下眼前的苟且,带着家人奔向诗和远方。然而,在出行期间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风险。那么,如果做能避免发生旅游纠纷?出现纠纷该如何维权呢?律师来帮您!希望大家能尽量防范、减少、化解纠纷,度过一个平安、愉快的假期。

随团外出旅行,签订旅行合同,越详尽越好。

 首先,报团旅行要选择信誉口碑良好、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查看其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游资质证明。为此,可以从互联网上简单查询一下此家旅行社的网友的社会评价。其次,签约前详细询问旅游公司的各种服务项目及承诺等事项,一定要与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完整、详细的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内容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甚至存在的霸王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合同包括出行的时间、沿途路线、下塌的宾馆档次标准相关费用等等。提醒注意的是,消费者应当对吃、住、行、游、购、娱几大方面活动中的细节,如住宿标准、旅游路线、景点安排、饮食、接送服务等情况都要做记录,在出行前提前查看合同,对比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对于与项目不符的情况,及时找导游或领队沟通,相关沟通的细节可以录音。消费者需要保留的相关材料包括:旅行社的宣传单、旅游合同、缴费票据、导游的名片、履行景点的门票、住宿旅馆的登记卡等住宿材料,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既可以采用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对景点等留念,也可以用来取证使用。如果出现人身损害时,应当及时报警。再次,在旅游过程中,尤其是出境游的消费者,一定要警惕旅游公司或导游是否有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的行为,以及在旅途中临时更改旅游、观光的路线和时间的行为。购物时注意识别商品真伪,查看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索要相关票据,切忌“激情消费”,以免被商家误导、甚至欺诈。最后,在出行前最好记下几个投诉咨询电话,例如全国假日办已经公布了国庆、中秋假日旅游投诉电话,游客在权益受损时尽快投诉并录音,为之后的维权预留相关证据。

二、自发组织的自助游谨慎选择出行路线,做好准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

网友网上发帖邀请或生活中三五好友相约出游,是近几年很流行的一种旅游形式,俗称“自助游”,参加的人一般称为“驴友”。自助游是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它是由非专业没有旅游资质的个人或其他组织为招集人,或者是由全体队员自发组成的旅游队伍。从形式上分析,自助游是一种松散型的旅游方式,如吃、住、行、游、购、等所有事情,全部由全体队员或组织者、参与者个人决定。那么在自助游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如何承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分析,自助式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司法审判实践对于自助游的责任承担,以不承担责任为原则,以承担责任为例外。因为,从活动的性质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后者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特点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管理费用支出等等,活动中一些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决定,因而这种管理是松散型的,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力。在社会活动中,组织者对参加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律师给出的建议是:首先,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其次,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最后,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三、擦亮眼睛、理性消费,切莫跟风。

近年来,琳琅满目的玉石、玛瑙、珠宝等饰品成为游客购物消费争相追捧的对象。但是,由于珠宝等市场良莠不齐,再加上游客对于玉石、玛瑙等饰品缺乏相关的鉴定经验,极易上当受骗。针对这种现象,律师提醒广大游客,别被新鲜事物冲昏了头脑,在旅游购物时一定要保持理性消费可以为家人和朋友选择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旅游纪念品,但是面对价值昂贵的珠宝首饰时,应慎重选择购买。一定要保持理性,切莫跟风消费。

跟团出游,在景区发生意外事故时,游客、景区和旅行社之间如何划分责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旅行社应承担法律责任。延误和擅自变更旅游日程,比如非气象因素等而推迟出发时间,旅游中擅自变更日程。降低服务等级标准,宾馆等级、住宿条件、餐饮标准、交通工具标准不符合约定,未给旅游消费者提供意外保险,在合同外乱收费。超越经营范围,表现为国内旅行社未经批准,招揽、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旅游等。单方终止合同,表现为旅行社因不能成团,或机、车、船票无法解决等原因,单方终止合同。导游未尽职责,表现在未按照确定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擅自终止导游。在旅行或游览中,未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获救。欺骗或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擅自增减或变更旅游项目。旅游者对擅自增加和变更的项目,有权拒付相关费用。旅游者也可以选择要求旅行社按约定继续履行,旅行社不提供的,旅游者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旅游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未按约定时间出行。这两种情形,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旅游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时旅游消费者违反了先履行义务。不顾导游告诫和景区获救标志,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对携带财物保管不善,导致丢失。参与旅游合同所定项目之外的活动所生之责。这三种情形,旅游者应责任自负,但旅行社应尽协助义务,避免损失的扩大。
     景区的义务与责任也有明确的界定:作为旅游景区,应该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财物、现金、贵重物品和机动车辆的管理,不发生丢失、被盗和交通事故。应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因安全防范不到位和卫生未达标准而导致游客发生生命、财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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