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解除供用电合同而产生的返还电费纠纷,为避免以后发生类似的纠纷,对供电人和使用人分别作出如下法律启示:
现实生活中,广大用电使用人都不会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提醒使用人:1、在缴纳电费时,应当到供电公司公开设立的营业厅缴纳,不要因为图方便等原因,在非办公场所向某个电费员私下缴纳;2、如缴纳现金应索要加盖公章的收据;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电费,应将款项汇入供电公司指定的公司账户内,而不要汇入个人账户。3、如已购电量不再使用,需要退费的,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不要拖延时间以至超过诉讼时效。4、注意保留转账凭证、电费收据、供电公司向用户发出的通知等证据。
对于供电人而言,供电公司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向本辖区内用户供电。本案之所以最后对簿公堂,就是因为供电公司没有管理好本单位的电费营业员王某,王某私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虽然供电公司财务确实没有收到电费,但还是要对外承担责任。因此,提醒供电人加强本单位的用章管理、严格本单位的用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