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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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原告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发布者:张瑜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3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日13时54分许,被告周某某驾驶鲁ET0×××号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东省垦利县胜坨镇大张村路与西陈村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大张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经垦利县第二人民医院急救,送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64705.82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原告张某某出院后先后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2月2日、4月1日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复查,花费医疗费1982.6元。

  裁判: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6987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3884.21元,以上合计70871.21元。

  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5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原告办案心得:

  一、被告主体要列全,不要有遗漏

  1、直接侵权人(驾驶人):周某某

  2、机动车主:单某某

  3、机动车被挂靠单位:东营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4、保险公司(具体到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二、诉讼请求的书写

  (一)诉讼请求分为已确定的和未确定的,分三项书写: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688.41元、误工费7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548元,以上共计 80466.41元;(列明已确定的项目)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以上费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东营地区不支持营养费鉴定)

  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待鉴定报告出来后变更诉讼请求,补交诉讼费用

  三、计算清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中分别赔偿的数额

  (一)交强险不计算责任比例,区分赔偿项目,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1、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包含:医药费、伙食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包含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

  3、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应赔偿张某某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4223元、护理费99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300元,以上合计36987元。

  (二)交钱险之外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

  1、计算剩余损失总额:

  (1)本案损失总额为:,原告张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66688.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540元、××赔偿金14223元、护理费99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300元、鉴定费24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病案复印费22元,共计107267.42元。

  (2)减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的数额,计算剩余损失总额:107267.42元-36987元=70280.42元

  2、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全部被告应赔付的金额

  70280.42元*50%=35140.21元

  3、区分被告个人、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

  (1)非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包括:诉讼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病案复印费等合理支出

  (2)剩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

  本案中,原告花费鉴定费24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病案复印费22元共计2512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得出被告应承担2512*50%=1256元.因此,被告周某某要赔偿损失1256元,保险公司要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3884.21元(35140.21元-1256元)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日13时54分许,被告周某某驾驶鲁ET0×××号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东省垦利县胜坨镇大张村路与西陈村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大张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经垦利县第二人民医院急救,送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64705.82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原告张某某出院后先后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2月2日、4月1日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复查,花费医疗费1982.6元。

  裁判: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6987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3884.21元,以上合计70871.21元。

  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5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原告办案心得:

  一、被告主体要列全,不要有遗漏

  1、直接侵权人(驾驶人):周某某

  2、机动车主:单某某

  3、机动车被挂靠单位:东营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4、保险公司(具体到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二、诉讼请求的书写

  (一)诉讼请求分为已确定的和未确定的,分三项书写: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688.41元、误工费7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548元,以上共计 80466.41元;(列明已确定的项目)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以上费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东营地区不支持营养费鉴定)

  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待鉴定报告出来后变更诉讼请求,补交诉讼费用

  三、计算清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中分别赔偿的数额

  (一)交强险不计算责任比例,区分赔偿项目,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1、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包含:医药费、伙食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包含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

  3、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应赔偿张某某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4223元、护理费99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300元,以上合计36987元。

  (二)交钱险之外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

  1、计算剩余损失总额:

  (1)本案损失总额为:,原告张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66688.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540元、××赔偿金14223元、护理费99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300元、鉴定费24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病案复印费22元,共计107267.42元。

  (2)减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的数额,计算剩余损失总额:107267.42元-36987元=70280.42元

  2、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全部被告应赔付的金额

  70280.42元*50%=35140.21元

  3、区分被告个人、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

  (1)非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包括:诉讼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病案复印费等合理支出

  (2)剩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

  本案中,原告花费鉴定费24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病案复印费22元共计2512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得出被告应承担2512*50%=1256元.因此,被告周某某要赔偿损失1256元,保险公司要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3884.21元(35140.21元-1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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