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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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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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从业资格证过期,商业险不能拒赔

发布者:刘安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6日|分类:广告宣传 |1028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某是明德公司的货运司机。2018年10月19日16时30分许,王某驾驶登记在明德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川沙路锦绣东路路口遇交通信号灯绿灯亮进入路口右转弯时,适遇余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沿川沙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遇交通信号灯绿灯亮直行通过该路口。王某驾驶车辆正面右侧与余某某电动自行车的左侧相撞,致余某某及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倒地遭王某驾驶车辆的碾压,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余某某家属将王某、明德公司以及车辆的投保公司人保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几方共同承担余某某死亡赔偿责任,共计150余万元。

人保上海分公司主张,明德公司和王某未能提供事发期限内有效的道路交通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商业险拒赔,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王某和明德公司承担。

 

律师意见

接到王某的委托后,经过我们分析案情,提出以下解决方案来尽量减少王某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虽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但该规定属于交通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规定禁止性情形的法律、行政法规。

2、王某此前已取得了从业资格证,已达到货运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从业资格证并非驾驶营运车上路的效力强制性法律或法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不但应当做出提示,还应当尽到解释说明义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人保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两者的表述并不尽相同,“从业资格证”是否系免责条款中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清,人保上海分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此作出解释说明。但从其提交的投保单上可以看出,人保上海分公司并未就容易产生争议及约定不明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因其未尽说明义务,故该项免责条款应当不发生效力,人保上海分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事发时王某是明德公司的员工、为公司进行货运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由王某的工作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明德公司承担。

因此,王某不应担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责任应当由人保上海分公司和明德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明德公司承担,王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道路运输行业是高危行业,在从业及经营运输中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尽量减少被商业保险拒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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