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孕期嫖娼,弃家庭于不顾,她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纠纷案例
怀孕的过程往往是女性最艰难也最幸福、最期待的时间段,但叶小姐没想到,丈夫竟在这段时间里有了“花擦擦”的念头。
叶小姐与丈夫邢先生恋爱两年、结婚一年,家庭生活原本幸福美满。婚后不久,叶小姐身怀有孕,她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未出世的宝宝身上,让邢先生感觉自己受了冷落;不久后,叶小姐的母亲过来帮忙照顾,邢先生和岳母一直有些不合,几次摩擦后邢先生更感不快。
叶小姐本以为这是小事,谁知几个月后,她无意之间查看丈夫邢先生的手机,竟意外了发现丈夫嫖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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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姐震惊之下,留了个心眼,拍下了照片。随后,在叶小姐的一再逼问下,邢先生承认自己确有嫖娼行为,并签下保证书请求叶小姐的原谅。综合考量后,叶小姐答应原谅丈夫一次。
令叶小姐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谅解并没有挽回丈夫的心。生下儿子后不久,叶小姐发现丈夫又一次开始嫖娼,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工资瞒报,家庭日常开销捉襟见肘……
叶小姐忍无可忍,向丈夫提出离婚。被邢先生拒绝后,她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叶小姐希望:离婚后孩子随自己生活,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此外,双方所住房屋(归叶小姐、邢先生、及叶小姐母亲所有)归叶小姐及母亲所有。
了解情况后,律师首先陪同叶小姐就嫖娼一事报警,以留下记录。庭前调解中,邢先生起初不同意离婚,并带着数名家属希望能劝解叶小姐。面对报警证据和叶小姐拍下的手机聊天记录,邢先生最终只得同意离婚,并对孩子跟随叶小姐生活无异议,但提出每月仅愿意支付抚养费1200元。
最终,法院裁定: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准许孩子跟随叶小姐共同生活,酌定邢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并补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今的子女抚养费。
针对房产,因叶小姐的母亲也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人,故本案对此未出处理,需另案起诉。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
1、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查明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裁决离婚的关键。
在上述案例中,叶小姐在律师的帮助下,用已有的照片作为证据向派出所报案并拿到报警回执单,留下了对判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证明力较高的证据,邢先生迫于压力,在其律师的建议下才同意离婚。
2、邢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嫖娼行为,是否会影响其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邢先生确实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但未出现《婚姻法》中规定的上述行为,因此很难影响包括房屋在内的财产分割。但无过错方可以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如果邢先生有因婚外恋情对其情人产生赠与财物的行为,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叶小姐有权追讨,并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