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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子说·诉讼篇丨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起诉吗?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1日|分类:私人律师 |381人看过


小编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今天我们就一起看一看。


案例:

温某系某建筑公司的瓦工,2014年7月2日,温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坠楼身亡,之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2015年5月27日,受害人温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工伤保险赔偿金共计66万余元。诉讼中法院查明至原告起诉时,受害人家属未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法院认为,该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依法应由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律师解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即仲裁前置的原则。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事先仲裁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将矛盾直接推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而且有些劳动争议专业性较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后再经法院审理,便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

此外,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防止久拖不决,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根据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第2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应予受理。

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受理。

第12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移送管辖、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等6种情况除外。

第17条第3款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的仲裁与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两回事,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仲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文章引自:张志强.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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