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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子说·继承篇|继承者们(九)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07人看过


2018-04-09 云子宇靖律师 

胎儿的继承权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4.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三、遗赠抚养协议 

1.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4.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四、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处理方法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篇至此结束了,最大的财富是“爱”,最美好的遗产也是“爱”。愿看到此文的朋友家庭和睦,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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