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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篇|继承者们(一)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继承 |493人看过

Part 1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被继承人生理死亡被宣告死亡时。

二、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

三、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Part 2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Part 3继承的方式

一、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三、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四、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六、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八、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Part 4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既遂+未遂)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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