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律师费是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那么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是不是一定都是由自己承担律师费呢?
答案是否定的。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律师费用也是由自己承担的。但还存在例外的情况:
一、当事人之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或属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在起诉或仲裁时,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也可以直接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那么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写具体。但须注意的是: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律师费也是属于合理损失,应该得到支持,但各地法院作法不一样,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除了人身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侵权案件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地作法不一样。
三、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的合理律师费用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中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四、明确规定律师费用承担的案件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