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661人看过

2005年最高院公布了另外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抵押规定》),如果被执行房屋是设定抵押的房屋,应该优先适用《抵押规定》,根据《抵押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此外,被执行人如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这意味着终止执行。《抵押规定》系针对执行设定抵押房产的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设定抵押的房产时应优先适用。‘’

综上,如果是设定抵押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也应该能得到强制执行,除非被执行人如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