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美丽与昆明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一家集团公司,在全国有很多分公司。《劳动合同》是云南省的标准格式合同,几乎只要签订劳动合同用的都是同一份。公司为了方便,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统一填写集团公司所在地地址。其中在工作地点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为了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地点可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动和分配。)试用期满后,王美丽被人力资源主管通知,决定下月派王美丽前往深圳工作三年。处在新婚期的王美丽自然是不愿意,那么公司是否有权利派王美丽前往深圳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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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
2015年在广东高院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例中,对传统中的司法观点有所突破。在这起案例中,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并且员工同意根据公司的运营情况可安排到其他地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在深圳,后因公司要求员工去佛山上班,员工不服而提起劳动仲裁。最终结果为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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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首先,《劳动合同法》已经确定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删除,或者不填写,或者随意约定。
其次,用人单位在填写工作地点的时候至少细化到城市。模糊的工作地点对用人单位存在很多的不利因素。比如出现工伤,每个城市的标准不一样,最终该以哪个城市为准呢?
再次,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及其业务本身,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几个工作地点。
最后,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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