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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规范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335人看过

一、法条规定及简析

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集中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第28条到第31条。

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表明年利率24%以内为合法利息,超过年利率36%为无效利息。

第28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在“利滚利”的情况下,无论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前期借款利息还是整个“利滚利”借贷结果的利息都以年利息24%为限。

第29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9条、30条的规定表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不能超过24%。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问题探讨

1.24%<年利率≤36%(以下简写为24%-36%)的这部分利息如何处理?

这些规定表明,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为合法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为无效利息。而24%<年利率≤36%(以下简写为24%-36%)的这部分利息应如何看待呢?这就要区别对待,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1款、第30条的规定,在“利滚利”的情况下,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是无效的;而对于通常情况下的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年利率在24%-36%以内的这部分利息该如何处理,实践中通常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处理为“借款人已支付而要求返还的不支持,借款人尚未支付而借款人要求支付的也不支持”,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际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为第31条的规定是以“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为前提,而实践中对于该部分利息通常是有约定,不存在“超过约定自愿支付”的情形。

2.该规定中的程序法与实体法问题简析。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程序法上的处理方式。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下,程序法处理方式与实体法中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通常是单一的,比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在年利率24%以下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偿还,而借款人有义务偿还。而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下,程序法处理方式与实体法中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则显得比较模糊,比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比较模糊,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得不出“支持”或“不支持”该项诉讼请求的结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不那么明确,而要使此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明确则需要又做出另一个规定,比如“年利率超过24%未超过36%的利息部分,已支付而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假如法律这样规定(实践中也通常这样处理)的话,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积极还债的人可能比托债的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是不是显得略不公平和鼓励债务人托债呢?

三、结语

笔者认为,为使当事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程序法问题应该尽量避免与实体法问题混杂地规定在一起,尤其应当尽量避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类规定,如果确实需要此类规定,也应当尽量规定出现其他可能的情况时如何处理,以明确各种情况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本身仍然存在规定不明确、法律技术不完善等缺陷。我们应认识到这些缺陷并努力去完善,争取早日实现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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