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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将受到刑事处罚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51人看过

   雇主拖欠三个月工资就可能触犯刑法


  2016年1月至8月,陈某在经营的公司,拖欠57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53万余元,后陈某关闭公司,手机长期关机,并躲避至亲戚家或在外租房。2016年8月10日、9月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责令其支付上述拖欠工资,被告人陈某仍未支付。


  2016年10月2日,陈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提起公诉。2017年9月14日,法院以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规定及两高的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及实际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办案重点在落实还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有其特殊性,依法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仅仅是一个方面,如何通过办案保障被欠薪者的合法权益是更重要的一项工作。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治欠保支”的方针,一方面对用人单位、公司经营者恶意欠薪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零容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办案的重点放在督促落实还款环节,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案过程中不仅仅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更多着眼于维护讨薪人员的合法权益。检察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的拖欠工资汇总表联系了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征询意见,同时与陈某及其家属沟通,得知陈某某有部分赔偿能力,且其对剩余款项有较为明确的还款计划,家属也表示愿意先行支付拖欠工资35万元。


  考虑到陈某欠薪的主观恶意较小,在被欠薪人员出具谅解意见后,检察院督促陈某某对未支付的工资制定了还款计划,并移交区劳动监察大队监督执行。之后,奉贤区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支付了农民工剩余工资18万余元,并重新经营公司。奉贤区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了缓刑的判决,较好地实现了刑罚轻缓化与犯罪人员再社会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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