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在恋爱期间总会擦出各种各样的火花,也是愿意为对方付出很多来维系双方感情,大多数男女双方恋爱的目的就是为了未来能够共同走进婚姻的殿堂成为对方的另一半。这就需要双方以真挚的感情来对待对方,如果有一方心存虚假骗取对方的感情,这将会给双方带来无尽的伤害。“性权利”也是不容侵犯的,在我国刑法就有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关系是构成刑事犯罪的。从民法方面来看,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性权利”属于哪一种权利。近日北京某法院支持了以“性权利”被侵犯为由提起的赔偿。
案
例
丁某和李某在某相亲网站相识,李某在网上留下信息是单身,在两人一年的交往过程中,李某始终坚称自己离异属于单身。丁某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怀孕、流产。当丁某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丁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相关证据后,认定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系主动结识丁某,且存在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李某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丁某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对此,法院对于丁某所述事实予以采信,认定李某存在欺骗行为。
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和相关道德准则,应该认定李某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丁某错误处分了自己的相关权利,李某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观
点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线上线下的互动活动越来越频繁,已婚人士通过伪装未婚来欺骗女士,并且与其同居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现象时有发生。女方在受到欺骗时,由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甚至导致抑郁,也有的男方以爱情的名义骗色、骗财,使女士错误的处分自己的“性权利”以及财产。对此情况,当事人不应以过激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应通过司法程序诉讼至法院获取相应的赔偿。
本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告诫男女双方恋爱需诚信、谨慎,否则需要付出代价也是难以承担的。同时警告那些以恋爱的名义,骗财骗色的行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章由李律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